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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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美締 即永記木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永記木材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陳君翰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承上,應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