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住臺中訴訟代理人 李淑 被告丙○○住臺中
甲○○住同右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㈠被告二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七百二十三萬元,並自本件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被訴詐欺罪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八三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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