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乙○○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顏基典
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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