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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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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