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罪嫌重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