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壬○○原告 賴橙彥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子○○被告庚○○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戊○○右原告壬○○與被告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移送本院民事後追加原告賴橙彥,依法應徵裁判費用,而未據繳納,茲依法限原告賴橙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補提八十五年五月間(即追加時)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起訴狀聲明第一項)、嘉義市○○段車店小段七三二之二號土地及其地上物(起訴狀聲明第二項)之價值証明文件,以供本院裁定應補繳訴訟費用金額;逾限即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認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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