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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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簡良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金惠民 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一頁理由欄倒數第三行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一頁理由欄倒數第三行關於「丙○○」之記載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一頁理由欄倒數第三行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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