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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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