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九號C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自案發迄今均羈押於看守所,聲請人居有住所,非無住所,無逃亡之虞,為此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玆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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