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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