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戊○○○○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2人遷出寺院,如獲得勝訴判決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二、請提出僧眾居住在寺廟內掛單,與寺廟間之法律關係為「使用借貸」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乙○○○○○○、丁○○○○○○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