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觀諸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項,即聲請前兩年收入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編號1薪資所得欄中所載,其係於花蓮慈濟醫院任職工作多年,是請債務人說明其住所地,究係位於何處?並釋明所居住房屋之權源(如最新租賃契約)、坪數、居住成員及戶籍址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所居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民國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⒉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⒋債務人之父 江邦棟 及母 王淑媛 之97年、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釋明江邦棟及王淑媛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如何分擔
扶養費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如未支出,應說明原因。
⒍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
PLR1)。
⒎詳細釋明負欠龐大債務之原因為何。
⒏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
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