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