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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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原告偵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馥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641540號「千里眼CHIENLIYE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審理中,惟被告辯稱其所註冊第0000000號「中華電信千里眼ucam.hin
et.net及圖」及第0000000號「中華電信千里眼及圖」商標(下稱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所有系爭商標非屬構成近似商標,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適用等語。經核原告主張被控侵權商標有應撤銷之原因並經申請評定在案,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商標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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