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原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3,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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