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十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相對人聲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十一號假扣押裁定准許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後,相對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本案訴訟,業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十三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十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本案訴訟確定在案。故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而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聲請人所述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書影本、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的十三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影本、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十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並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十一號卷宗查核屬實。依據首揭條文規定,相對人假扣押原因既已消滅,聲請人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院民事庭~B法官林雅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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