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
蔡其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即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