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7號聲請人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戊○○Terry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查封外應停止。(二)債務人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三)於本件更生聲請為裁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債務人亦不得對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丁○○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94802號)。茲為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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