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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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重訴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楊仁聲律師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丙○○
號被告乙○○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025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參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己○○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甲○○、丁○○、丙○○、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參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辛○○、己○○、甲○○、丁○○、丙○○、乙○○、庚○○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且辛○○與庚○○,己○○與戊○○(已死亡)並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又 陳宗仁 等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辛○○、己○○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將所得款項轉匯至大陸地區部分,起訴書關於金額部分容有誤載(詳細匯兌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再被告辛○○、己○○、甲○○、丁○○、丙○○、乙○○、庚○○於本院坦承犯罪事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十一第二項、第五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四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三、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17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有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3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4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附表一:詐騙集團成員陳宗仁等使用辛○○、己○○帳戶為匯兌
之款項┌──┬─────┬─────┬────┬─────────┬──────────┐│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人│匯入帳戶│證據資料│├──┼─────┼─────┼────┼─────────┼──────────┤│1│93.3.4│50萬元│陳宗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1、另案被告陳宗仁供││├─────┼─────┤│大園分行│述(法務部調查局│││93.3.22│1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 張世雄 等涉嫌銀││├─────┼─────┤│0號│行法案卷第9頁)│││93.3.24│250萬元││戶名:己○○│2、匯款流程圖一紙(││├─────┼─────┤││95年他字第2709號│││96.3.29│280萬元│││卷㈠第4頁)││├─────┼─────┤││3、己○○前開帳戶匯│││93.4.7│200萬元│││出入款明細一份(││├─────┼─────┤││(同前他字第2709│││93.4.20│300萬元│││號卷㈠第22至28頁││├─────┼─────┤││;法務部調查局96│││93.6.1│400萬元│││偵敦23025號卷第│││││││110至120頁)│├──┼─────┼─────┼────┼─────────┼──────────┤│2│93.5.25│290萬元│陳宗仁│第七商業銀行│1、另案被告陳宗仁供││││││潭子分行│述(法務部調查局││││││帳號:000000000000│張世雄等涉嫌銀││││││8號│行法案卷第9頁)││││││戶名:辛○○│2、匯款單二紙(同前│││││││卷第40頁)││├─────┼─────┤│││││93.5.30│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