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2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8、1004、12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