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000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2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8、1004、1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7年
9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然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佳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