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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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弄9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實際薪資之證明。
(二)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土地、建築物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自陳00年生重病,胃痛無法進食,請提出公立醫院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稱扶養父母親,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五)債務人稱父親 林三雄 領有老人年金,請釋明每月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六)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七)債務人之父母提供資金供債務人繳納協商款之證明。附件二:
(一)債務人之父母提供資金供債務人繳納協商款之法律關係為何(例如:贈與或借貸)?詳細時間及金額?除此之外,有無其他人提供資金供債務人繳納協商款?如有,其姓名、地址、提供之法律關係、提供之時間、金額及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何以無力繳納協商款,卻有能力於97年1月8日投保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意本萬利傷害還本保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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