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7號上訴人北桃煤氣分裝儲運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5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