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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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 常業 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七六號
被告甲○○男三右上訴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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