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一││1│台││││││││造│期年││2│中│上7│││││4│原6│文│徒│至│偵6│高│9││同│上││執8│執1│書│刑│3│5│分│易6│││││緝4│6│││││院│2││││││││││0││││││││││││偵4││││││││││││5││││││││├──┼──┼────┼─────┼─┼───┼────┼─┼───┼────┼────┤│偽│有六│││台││││││││造│期月││0│中│上0│││││0││文│徒│6間│偵0│高│8│7│同│上││執2││書│刑││3│分│訴7│││││丁1││││││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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