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胡忠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㩗竊│有壹││台│等│台││││││││帶│期年││中│8│中│上9│││││4││兇│徒陸││地│偵6│高│6│94│同││上│執3││器盜│刑月││檢│6│分│易2│││││0│││││署│8│院│1│││││9││││││1││││││││├──┼───┼────┼──┼─────┼─┼───┼────┼─┼───┼────┼───┤│恐│有伍││台│等│台││││││││嚇│期年││中│5│中│3│││││5││取│徒陸│4│地│偵9│地│易1│88│同│上││執3││財│刑月││檢│5│院│9│││││3│││││署│8││││││撤回上訴││└──┴───┴────┴──┴─────┴─┴───┴────┴─┴───┴────┴───┘
泰源 技練所施行刑前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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