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9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9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8號判決,係於民國96年10月19日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而確定,再審原告已於96年11月5日收受最高法院上開裁定,卻遲至96年12月31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顯不合法。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倪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