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元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業於96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則其提起第二審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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