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