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甲○○擴張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伍拾貳萬零壹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萬零陸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