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萬822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萬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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