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原告辛○○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乙○○兼右第一、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市○○區○○街卅一號三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複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在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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