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被告乙○○○燈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法院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係以被告丁○○、丙○○二人侵害其專利權,而據以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二人涉犯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而提起公訴,經本院分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0八六號刑事案件審理後,始據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侵害專利權之刑罰規定,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另依新修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行政院發函公布該廢止條文自公布起日開始失效,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應將被告二人判決免訴,而原告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具狀聲請本院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判,本院依法核無不合,自應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判決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