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甲○○原在彰化縣○○鎮○○路經營珊瑚芋頭蓮子冰果店,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先後召集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合會,均採內標制,約定會款各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二萬元,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開標時間及地點,均於每月十日晚上八時,在上開冰果店開標,且二會均製有合會會單,分發給參與該會之會員保管,以供會員核對;又二會之競標方法皆為:每月開標前,欲參與投標之人,可自行到上開冰果店填寫標單載明出標金額或委由會首甲○○填寫,於開標日以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開標結束後,由會首甲○○本人或委由其夫 林志忠 向各會員以現金方式收取會款。甲○○因遭他人倒會致資金周轉不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九二一地震」之後即同年十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按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合會會員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以一千二百元得標,編號二之合會會員辛○○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以二千二百元得標,各該日期應予扣除),該期間內不詳月份之十日,利用各會員長久以來對其所生之信賴,不致向其探詢究竟由何位會員得標,且無急用金錢之需或具有等待收取尾會會款以賺取較高利息之心理,連續偽造其上記載有壬○○、己○○、 劉素珠 、乙○○、魏 勝雄 (子○○以夫 魏勝雄 之名參加)、丙○○等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尚為活會會員之姓名及標息金額之標單後,再利用在上開時間、地點開標之機會,於開標日行使之,參與出標,連續冒標如附表編號一:六會、編號二:六會之活會會員會份共計十二次(甲○○於開標後隨即將所偽造之標單丟棄),足以生損害於各被冒標之活會會員,並於得標後,向不知情之活會會員佯稱係某活會會員得標,使陷於錯誤之活會會員分別按月交付甲○○該會會款(按死會會員不管有無得標均應按月繳交會款,至於活會會員則繳交扣除標息後之會款),合計至少詐得一百三十四萬零五百五十元。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份,因上開二會無故停會,及部分會員發覺活會人數多於實際之活會人數,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右揭時、地停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並沒有指定要冒標誰,從來沒有宣佈誰是死會、誰是活會,因為他們跟的會,都是要賺利息,所以我打算到最後才算給他們會錢。至於標會之詳細資料,因為搬家多次,已經找不到了。」云云。惟查:右揭時、地偽造會員標單以冒標合會詐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以下簡稱彰化調查站)供述:「因為合會的利息較低,有些會員不太願意標,而且當時我也被人倒會,所以我才會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情形下,以上述會員名義先行標取會款供自己周轉之用」、「因為多數會員均不會詢問得標會員名字,若有會員問起得標者,我則隨便以活會會員名字來應付」等語,於偵查中供承:「(投標方式)以紙寫會員名字及投標金額參加投標」、「有的用電話請我幫他寫,自行到場投標者會填寫標單」、「(問:標單上是記會員名字及金額?)是。」、「(問:你有無冒標會員的會?)有。」、「(問:一萬元的會你冒標那幾會?)冒標壬○○、己○○、劉素珠。」、「(問:你二萬元的會有無冒標?冒標那幾會?)有冒標。」、「(問:一萬元的會部分,你有無冒標丁○○二會、 洪愛珠 、戊○○、己○○、劉素珠、 黃玉娟 各一會、壬○○二會共計七位會員,九會?)丁○○有一會是死會,另一會是八十九年七月停標,不是冒標;戊○○是八十九年七月停標,沒冒標;己○○一會是我冒標;劉素珠一會是我冒標;黃玉娟是八十九年七月停標;壬○○一會是冒標,一會是八十九年七月停標」、「因有時沒人來標, 林月娥 二會都是八十六年標了就沒繳錢,我就偷標沒來標會的人的活會來墊錢,因為他們沒來標,想要等尾會,我想說他們也沒用,我就標來墊錢」、「(問:你偷標這些活會有經他們同意?)沒有,停標之外的活會就是我冒標的」、「(問:據你所述一萬元部分是否冒標壬○○、己○○、劉素珠共三會?金額各多少?)是。金額都是約三十幾萬」、「(問:這三會何時標的?)應是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後冒標,詳細時間不記得。」、「(問:二萬元會的部分你有無用剛才所述方式去冒標?)有。這會也是八十九年七月停標,正常情形應有二個活會。戊○○、癸○是停標,其餘皆冒標,含乙○○、劉素珠、魏勝雄、壬○○、丙○○、賴太太(是丙○○介紹,不知姓名)。」、「(問:如何冒標?)與一萬元的會一樣,未經他們同意,即寫標單金額去投標,他們都想等尾會,標到的話,每期約五十萬。」,另於本院供承:「沒有到現場的人就用「寄」的,我會幫他們寫金額,到現場的人就用抽的,標單上面有寫名字、金額。」等語甚詳,復有證人丁○○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及本院證述:(問:參加被告的合會的情形?)我參加被告所召集的合會(八十六年三月起標的一萬元的合會),連同我妹妹 王靜枝 的共有三會,都是由我在處理,其中標了一會,還有二個活會。另外我還參加八十九年一月間召集的一萬元合會,目前還是活會,我不知道這個會是否有被冒標,這個會只開了六次。」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訊問筆錄),因此被告辯稱證人丁○○有一會業已標取,是死會云云顯有誤會。另證人丑○○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證述:「(問:參加被告合會的情形?
)是因為早期父母參加被告的會,結束之後,由我繼續參加,八十九年所召集的合會,是以我本人的名字參加二份,均為活會。八十六年的一萬元的會,是以我太太黃玉娟(『 阿娟 』者)的名字參加二份,有一份是活會。」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訊問筆錄);證人庚○○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及本院證述:「(問:是否有跟被告的合會?以誰的名義?)二萬的會是我和 劉素蘭 一起參加的(會單上載為『劉素珠』),一人一萬,都還是活會。另外劉素珠參加一萬的合會,也是活會。」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劉素蘭於本院證述:「當時劉素珠是交代我處理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己○○證述:「我跟一會,以我本人的名義跟的,還是活會,至於是否有被冒標我不知道。我本身也並沒有紀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辛○○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及本院證述:「我有跟二會,一會是二萬,一會是一萬元的,都是以洪愛珠的名義參加的。二萬的合會,我自己有標,是在八十九年的六月得標,二萬的標息是二千二百元。另提出合會會簿二本,後面有記載得標的利息及金額,但是沒有記載得標者,每次都是根據被告所說的標金來紀錄的。我當時得標的金額被告都有拿給我,只是慢了大約十幾天才給我。」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丙○○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證述:「有參加三十二會的二萬的合會跟二會,一個是以丙○○,另一個是以賴太太的名義參加的,二會都還是活會。事後被告在八、九月的時候有打電話告訴我說要向我借標,當時我不知道已經停標。被告目前還沒有還款。」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證述:「有參加三十二個會員的二萬元的合會,是以我本人的名義參加的,一萬元的參加一會。一萬元的合會,我有標起來,是在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得標的,標金是一千二百元。另提出合會會簿二本,裡面有記載標金,是根據被告所說的標金來寫的,但是沒有記載得標者。」、「今天這些證人都是我幫我姐姐召集的,我也不曾到現場標過會。若是證人要標會,則會透過我,我再以電話告訴我姐姐。」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癸○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及本院證述:「(問:是否有參加被告所組的合會?)有。我有參加一會,是八十七年一月十日的二萬元互助會,我參加一會。其他參加的互助會都已經完畢。我並沒有參加被告其餘的互助會。我那一會還是活會。」、「(問:標會的方式?)我很少去標會。我大部分都是到最後才得標。標會須要寫標單、利息,標會的時候,必須把標單排成一列,再以數字的單雙決定從右邊數起,還是從左邊數起。」、「(問:是否有被冒標?)有。因為我本來還是活會。本來被告的合會,已經剩下二會,但是到我們知道的時候,那時還有七、八個人說自己都還是活會。我本來有誰得標、利息多少。但是到最後我只有寫標金。當時我有問被告是誰標的,她告訴我只有記利息就可以,不要問是誰標的,說我不認識得標的人。被告收我的會錢一直到八十九年的六月份。」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證人戊○○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證述:「(問:是否有參加被告的合會?幾會?)總共八會。八十六年三月十日起會的我跟二會( 林鴻本 ),其中一會是我的,另一會是我女兒的,但是是以我的名義跟的。一會死會,一會活會,我女兒叫 林怡汝 ,她的部分還是活會,我自己的一會是死會。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起會的我參加一會,還是活會。會是我女婿的,但是用我的名義跟的。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會的合會,我跟了二會,都是以我的名義跟的,都還是活會。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的合會我沒有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會的合會,我參加二會,都是以我的名義跟的,都還是活會。我有時候會到會場去標,但是因為利息都沒有很高,所以並不覺得奇怪。八十七年的七月二十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會的這二個合會,我不知道是否有被冒標的情形。」、「(問:標會的方式?)與證人癸○所說的方式一樣。」、「(問:是否有被會首冒標?)我不知道。我到現場的時候都覺得很正常。被告目前也還沒有清償欠我的會款。我之前得標的那一次,會首有把會款都拿給我。」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壬○○先後於彰化調查站、偵查及本院證述:「(問:是否有參加被告所召集的合會?)有。我有攜帶合會名單。我一共參加了七萬元,是採內標制。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所召集的合會參加二會,以我本人的名義參加的,是活會。最後一個合會,是我和被告每人各出一半,也就是一萬元。我所參加的合會都是活會。」、「(問:是否有紀錄標會的情形?)曾經有紀錄過,後來因為覺得不需要,所以後來就沒有紀錄。」、「(問:是否知道被告所召集的合會有六個人被冒標的情形?)這我知道,但是冒標誰的部分我不清楚。因為會員裡面我所認識的人不多。」、「(問:是否曾經去參與標會?)沒有。都是被告打電話告訴我標金多少,是誰得標。但是我都在交完錢之後就把資料丟掉了。」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審判筆錄),並有前述合會會單二份及證人乙○○、辛○○提出之合會會單(含得標標息)各二份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開辯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其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皆堪認定。
二、按冒用他人名義在標單上偽造該人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依民間合會之習慣,係表示該名義人願出之利息金額,以標取會款,具有法律上及經濟上往來之重要性,是以該標單具有文義性、文字性、有體性及名義性,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準文書,合先敘明。被告偽造詳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員壬○○、己○○、劉素珠、乙○○、魏勝雄、丙○○等人之姓名、出標金額於標單上,進而行使,參與競標並得標,再向會員詐取會款,使之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上開活會會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標單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又其行使偽造標單之目的,在於得標後向與會會員詐取合會金,是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利用與會之合會會員多係長年參與其所招募之合會之師長、鄰居,對其已有一定之信任;且參與合會之目的,多為累積積蓄、周轉之用,惟被告全然不顧其周圍熟識、親近之人辛勤節省方能參與合會,期能賺取利息以供安身、安家,增加對往後生活之安全感,竟僅為一己生活經濟狀況之不順遂,冒標達十二次,金額至少一百三十四萬零五百五十元,被害人數非少,牽涉範圍廣大,所生危害甚巨,且事後避居鳳山地區,至今尚未
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甚至聲稱早已與被害人等談妥慢慢償還,實則毫無賠償之方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多次所偽造之標單,並未扣案,且於標會後均已撕毀、滅失,故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合會│每月│會員人│已開標│冒│實際活會會│被冒標之會│冒標時間│││期間│會款│數(含│期數(│標│員及會數│員、會數│││號│││會首)│含會首│會│││││││││)│數││││├─┼───┼──┼───┼───┼─┼─────┼─────┼────┤│一│八十六│一萬│四十三│四十次│六│辛○○(即│壬○○一會│冒標時間│││年三月│元│人││會│「洪愛珠」│己○○一會│係九二一│││十日起│││││)一會│劉素珠一會│地震後即│││至八十│││││林鴻本一會│其餘被冒標│八十八年│││九年九│││││己○○一會│之三名會員│十月十日│││月十日│││││劉素珠一會│為何人均不│起迄八十││││││││丑○○(即│詳。│九年六月││││││││黃玉娟「阿││十日止該││││││││娟」者一會││期間內某││││││││壬○○二會││時。││││││││丁○○二會│││├─┼───┼──┼───┼───┼─┼─────┼─────┼────┤│二│八十七│二萬│三十二│三十次│六│戊○○一會│乙○○一會│同右│││年一月│元│人││會│乙○○一會│劉素珠一會││││十日起│││││劉素珠一會│魏勝雄一會││││至八十│││││魏勝雄(劉│壬○○半會││││九年八│││││ 美黛 以夫魏│丙○○及其││││月十日│││││勝雄之名義│以「賴太太│││││││││參加)一會│」名義所參│││││││││癸○一會│與者各一會│││││││││壬○○(與│。│││││││││被告各一半││││││││││)一會││││││││││丙○○一會││││││││││賴太太(即││││││││││丙○○)一││││││││││會│││└─┴───┴──┴───┴───┴─┴─────┴─────┴────┘附表二:根據會員乙○○、辛○○提供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之合會,自八十八年十月
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每月得標標息表;又被告冒標月份係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九二一地震」之後即同年十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按如附表一編號一之合會會員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以一千二百元得標,編號二之合會會員辛○○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以二千二百元得標,各該日期應予扣除),試以被告編號一、二合會停標前最後六會之標息為計算冒標詐得金額之基準。
┌────┬──────┬──┬───────────────┬─────┐│日期│合會別│標息│冒標金額│備註│├────┼──────┼──┼───────────────┼─────┤││附表一編號一│2100││││⒑⒑├──────┼──┼───────────────┼─────┤││附表一編號二│3200│││├────┼──────┼──┼───────────────┼─────┤││附表一編號一│2100││││⒒⒑├──────┼──┼───────────────┼─────┤││附表一編號二│3400│││├────┼──────┼──┼───────────────┼─────┤││附表一編號一│2300│77000(7700Ⅹ個活會會員)│被冒標者仍││⒓⒑├──────┼──┼───────────────┤自認係活會│││附表一編號二│3600│139400(16400Ⅹ8.5個活會會員)│而繳交會款│├────┼──────┼──┼───────────────┼─────┤││附表一編號一│2300│77000(7700Ⅹ個活會會員)│││⒈⒑├──────┼──┼───────────────┼─────┤││附表一編號二│3500│140250(16500Ⅹ8.5個活會會員)││├────┼──────┼──┼───────────────┼─────┤││附表一編號一│2100│79000(7900Ⅹ個活會會員)│││⒉⒑├──────┼──┼───────────────┼─────┤││附表一編號二│3200│142800(16800Ⅹ8.5個活會會員)││├────┼──────┼──┼───────────────┼─────┤││附表一編號一│1900│81000(8100Ⅹ個活會會員)│││⒊⒑├──────┼──┼───────────────┼─────┤││附表一編號二│3200│142800(16800Ⅹ8.5個活會會員)││├────┼──────┼──┼───────────────┼─────┤││附表一編號一│1200│88000(8800Ⅹ個活會會員)│││⒋⒑├──────┼──┼───────────────┼─────┤││附表一編號二│2900│145350(17100Ⅹ8.5個活會會員)││├────┼──────┼──┼───────────────┼─────┤││附表一編號一│1200││乙○○標得││⒌⒑├──────┼──┼───────────────┼─────┤││附表一編號二│2500│148750(17500Ⅹ8.5個活會會員)││├────┼──────┼──┼───────────────┼─────┤││附表一編號一│1200│79200(8800Ⅹ9個活會會員)│││⒍⒑├──────┼──┼───────────────┼─────┤││附表一編號二│2200││辛○○標得│├────┼──────┴──┼───────────────┴─────┤││合計至少詐得金額│1,34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