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О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四0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甲○○、乙○○二人違犯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侵害他人專利權之罪,因專利法該條之刑罰規定,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刪除,經總統公布後,依新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另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行政院以院台經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一九0號函公布新修正之專利法自當日起施行,是被告二人於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規定,至為明確,則依前揭法條規定之意旨,本院自得於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下,依法諭知其二人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