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零三百五十元;(二)郵費:四百九十六元(聲請人原給付六百九十元,扣除退郵一百六十元及確定證明書三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共一萬零九百四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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