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6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陳常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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