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3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杰翰
曾信儕
管聖華
周子茗
歐政樺
賴育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
12月9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86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杰翰、曾信儕、管聖華、周子茗、歐政樺、賴育瑋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8年11月16日2時46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⑶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
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
相鬥毆,雖其等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
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
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
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