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龍門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如聲請調解
狀所附土地異動索引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2月21日成立之
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相對人 廖家淳 應將出賣系爭不動產所得價金返還為相對人
廖龍門等語。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
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
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