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 鄧麗媛 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債權人臺灣企銀債權人聯邦銀行債權人遠東銀行債權人玉山銀行債權人星展銀行債權人大眾銀行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債權人高雄銀行七賢分行債權人遠東銀行高雄中正分行債權人星展銀行台中分行債權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債權人安泰銀行信義分行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提__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漏未提出__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