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炳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8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101年度執助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許炳裕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以101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00年10月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又於緩刑前即99年8月13日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於101年7月23日確定,足見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且更違反先前判決緩刑之基本目的,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甚明,是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此固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明定。
惟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實效,且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於100年1月14日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00年10月3日確定;又受刑人於99年8月13日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並於101年7月23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附卷可考,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訛,是前開事實固首堪認定。
㈡然觀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以受刑人經上揭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判決宣告緩刑2年確定後,因其另案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即遽認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聲請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判決之緩刑宣告;惟聲請人就本件究有何事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未為任何具體之說明,是其本件聲請已難認有據。又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並應酌行為人再犯之情節而為個案之權衡裁量,不得單憑具有該條項之事由即可遽予論斷,詳如前述;而依上開兩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本件受刑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時點為99年8月13日,係於前開公共危險罪之判決前所為,且該案嗣經本院以犯罪之發覺係於受刑人於偵察機關尚不知孰為犯人前,主動向本院檢察署具狀自首,並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深具悔意,而經本院於101年7月23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參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字第194號案件審理後,以受刑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業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並酌以告訴人受傷之程度,認為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後,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復觀諸受刑人於歷經上開兩案件偵、審程序後,迄今未有任何犯罪紀錄,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侵害法益之性質、再犯之原因,及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均甚輕微等情,認原宣告之緩刑難謂有何「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處。
㈢綜上所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