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第9號原告 羅芬臺 被告 宋國壽
江淑芬 胡琇紋 陳建輝 黃錦民 吳芝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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