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蕭昌輝 律師被告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