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庚○○
丁○○己○○兼右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
乙○○甲○○戊○○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壬○○、乙○○、甲○○、戊○○四人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張健河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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