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交通車,沿花蓮縣○○鄉○○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花蓮縣○○鄉○○村○○路與博愛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中山路時,因有過失,致與乙○○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發生踫撞,使乙○○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之傷害。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