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45號債權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 陳信宏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陳邦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書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