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怡凡
李承翰 李承威 被上訴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9,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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