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17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邱仲成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8年2月12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11363號裁處罰鍰,於民國
108年2月21日日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仲成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邱仲成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聲請機關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80011363號裁處罰鍰
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
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1,500元未繳,以3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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