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濤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濤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13號
被告周濤蓉女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濤蓉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19時許,在新竹縣○○鄉○○
路000巷0號前,與 許致遠 因社區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而心生不
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踢許致遠所有、停放在上址之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葉子板,致該車之左前葉子
板之烤漆受刮及鈑金凹陷而美觀效用減損,足生損害於許致
遠。嗣許致遠當場發現後檢具估價單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致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濤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許致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 黎勇志 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現場車損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估價單、職務報告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嚴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