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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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陳凌茹
被   告  孫永興
訴訟代理人  楊淑瑩
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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