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原 告 陳凌茹 被 告 孫永興 訴訟代理人 楊淑瑩 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書記官林欣慧